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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协议不惹眼,违反也须要赔偿

添加时间:2022-12-01 14:06 点击:

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廉洁协议》系以避免廉政风险为目标,通过设定诚信告知义务和规范合作行为等,以保障采购供应活动的公正、平等和规范而签订的协议。该类型廉洁协议的出现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能够有效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营商环境建立。廉洁义务和与之实现相关联的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上及公序良俗上而言,均于法有据且具有保护利益。《廉洁协议》应时而生,肩具着促进营商环境建立的使命,但是笔者发现实践中商事主体签订的《廉洁协议》大多没有发挥其价值,本文以一则上海市高院案例,为大家简要介绍。

一、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
【案件法律关系结构图】
【裁判结果】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
 
森松公司与复良公司签订的《廉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森松公司认为复良公司违反《廉洁协议》第6条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以森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未支持其主张。

理由如下:
 
首先:《廉洁协议》的第6条约定“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输送利益以获取商业利益”,而森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良公司通过采取向董艳敏输送利益的手段来获取其商业利益;
 
其次:在原告提供的供应商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并无股东信息的内容,原告也未查询相关的企业公示信息中的股东信息,说明供应商的股东并非原告审核供应商资格的条件。原告经审核,吸收复良公司为供应商,并无证据表明董艳敏在供应商审核中干预了评审结果;
 
再次:森松公司采购流程为:先进行询价,询价后采购员确定供应商,再报采购组组长批准,最后签订合同。由此可见,森松公司内部有一整套采购流程,且签订合同前均会进行多方询价,森松公司提供的一系列合同及订购单中未显示有董艳敏的签字或由董艳敏审批,故森松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良公司通过董艳敏获取商业利益。
 
最后:森松公司主张的复良公司利润归于股东的情形,与《廉洁协议》第6条约定的通过“向甲方人员输送利益以获取商业利益”的方式不相同,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该条规定要求复良公司承担责任。
 
至于复良公司及董艳敏在明知森松公司要求员工在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不能成为公司供应商或客户的股东、合伙人等等规定的情形下,均未向森松公司披露复良公司股东信息的行为,有违诚信,对此森松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
 
三、律师评析
 
在前述案例中,森松公司作为采购公司,复良公司作为供货公司。董艳敏作为森松公司的采购组组长,又是复良公司的设立人、股东。森松公司认为复良公司违反廉洁义务时,故以复良公司违反《廉洁协议》中的第六条【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输送利益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由,向法院主张要求复良公司支付因违反《廉洁协议》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并要求董艳敏在复良公司未出资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森松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为:(1)森松公司与复良公司签订的《廉洁协议》第6条的约定,不能作为要求复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2)森松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复良公司存在通过向董艳敏输送利益,进而获取商业利益的事实,亦无法证明董艳敏在森松公司任职期间在吸纳审核复良公司为供应商的过程中存在干预或左右评审结果的事实。 
 
四、律师建议
 
综上,从最大化保障采购公司利益角度出发,我们建议:
 
1、 采购商公司与供货商公司签订《廉洁协议》的时候,应在了解实践中采购人员与供货商公司存在各种不遵守廉洁义务与违反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将上述行为细化到《廉洁协议》各条款中,采取列举+概括的形式进行约定,列明条款专门针对实践中最容易以及已经出现过的违反廉洁义务和诚信原则的行为,逐条进行规定;概括性条款针对目前想象不到的有可能出现的新型的违反廉洁义务和诚信原则的行为;
 
2、 筛选供货商的时候,应实时对供货商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人员进行查询,并与本公司采购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以防存在利害关系;
 
3、 定期实时掌握采购市场相关商品同等质量的价格,及时与公司内部采购价格进行对比,以防出现多出价款的问题,这也是察觉采购行为与供货商是否存在不符合约定行为的方式之一。
 
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廉洁协议的出现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能够有效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营商环境建立,这是所有商事主体共守共筑的使命与期待所在。实践中的大部分商事主体已经意识到《廉洁协议》在交易往来中的重要性,也已经开始签署《廉洁协议》,但是签署的《廉洁协议》条款大多比较形式主义,是笼统的概括性条款,可操作性弱,实用性不大,这也是目前廉洁协议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希望各商事主体可以通过细化《廉洁协议》条款内容,尽可能地让协议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为促进营商环境建立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