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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存在哪些高发的知识产权问题

添加时间:2023-05-18 16:35 点击:
近年来,网络直播呈现一片繁荣之势,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引起很多纠纷。本文就网络直播中高发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
 
(1)著作权纠纷
 
目前主播类型主要分为“文娱主播”和“带货主播”,其中“文娱主播”主要是通过在直播中翻唱或改编他人音乐作品,播放视频网站上热播的影视作品并进行解说,播放电子竞技直播、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画面等方式引导用户观看直播内容,以此来吸引粉丝打赏、获取巨额流量并按照约定分成盈利。
 
“带货主播”则是通过日常短视频的创作,吸引粉丝,并在达到一定粉丝量后开始通过直播带货变现,在主播直播带货展示时,也容易存在侵犯他人图片/字体/音乐/视频著作权等情况。目前对于上述类型产生的著作权纠纷,我们逐一分析如下:
① 音乐作品
 
近年来,斗鱼一姐冯*莫在直播中播放歌曲《恋人心》并哼唱部分内容被起诉、斗鱼平台索赔42600元,某游戏主播PDD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曲作者起诉索赔十万元等侵权事件频上热搜。
 
按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网络直播中使用歌曲的行为(包括自弹自唱、使用原唱伴奏演唱、清唱等)属于“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将落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若主播在直播表演中还涉及对歌曲的改编,若对歌词进行改编,则需获得词作者的许可,若对曲调进行改编,则需获得曲作者的许可。而将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的背景音乐进行使用则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畴。
 
②体育赛事
 
法院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一般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主播未经许可,擅自实时直播讲解赛事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广播权,因此在网络上传播体育赛事节目除应取得制作者的许可外,还应当取得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广播组织的许可;若提供延时回放的话,则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③ 电竞赛事
 
电竞赛事直播画面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在新著作权法,可被认为是视听作品)。在广州某信息有限公司诉武汉某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竞赛事著作权侵权一案,法院分析最为典型:电子竞技具有统一的规则,通过人的智力与体力对抗,和团队配合最终得出胜负,与传统体育赛事区别在于场地是互联网上,但是一样具有对抗性和观赏性。
 
在直播过程中,电竞赛事制作者对竞技画面有选择的选取和角色切换,为了全方位捕捉游戏精彩画面,还会进行游戏画面的加工、剪辑、编排,同步字幕及解说,能够反映作者的独特构思,体现精彩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直播节目的画面是由一帧帧连续的画面组成,根据比赛进程的不可预知性以及游戏对战画面的多样性,使得在具体时点上每一帧画面和声音存在直播画面个性化选择的多种可能性,表现为有伴音的连续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传播利用方式。

④ 游戏画面
 
法院认为,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中出现的文字片段、美术形象、背景音乐等游戏素材本身可能具有独创性因而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而这些内容的有机组合体现了创作者思想的表达和个性的选择与安排,因此,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⑤ 短视频
 
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也受保护。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需要判断有没有独创性,该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具备创作性”。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个要件的把握比较简单,只要是“非抄袭”即可认定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
 
而对于第二个“创作性”的认定,法院认为,对于短视频的创作高度不宜苛求,而且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
 
退一步而言,即使有些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只要能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此前,奥迪汽车和明星刘某华的《人生小满》陷抄袭风波,虽“北大满哥”所提到的“小满”的个人观点解读来自于客观事实,不算他个人的独创发现,但是他对自己短视频的原创文案、创意的展示,构成了独创性的构思,奥迪在未征求其许可,隐匿广告中相关文案内容出处的情况下,几乎原文照搬他的文案和原创诗词,无疑侵犯了其著作权。
 
因此网络直播服务经营者、网络主播都应该对原创作品和创作者们给予应有的尊重,不得在编辑内容时随意修改、使用他人已经发布的文案、创意和视听作品。

(2)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主播的艺名、昵称经过长期、大量、持续使用及宣传,往往具有很高辨识度,在网络直播及互联网领域内,可让观众将艺名、昵称与主播或主播所在机构建立紧密的市场联系,不仅仅起到作为艺名、昵称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主播和经纪公司依法可将艺名、昵称申请为注册商标,获准注册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
 
除此之外,部分主播的艺名、昵称即主播的真实姓名,例如B站知名博主敬*卿以真名作为账号名字,则主播名称具有人格权属性,具有姓名权、在先使用权等合法权利,而且作为主播与经纪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标识,具有商品化权益,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若他人恶意抢注主播的姓名、艺名、昵称为商标,建议及时采取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维权措施。
 
实际经营中,部分主播在其经营的账户中,设置的昵称、头像及个人简介包含其他知名主播、企业的字样,并在直播经营过程中大量、突出使用、攀附他人知名度,利用他人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存在关联关系,构成混淆,则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