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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热点问题解答(一)

添加时间:2023-01-04 11:38 点击:
一、招聘入职
 

 
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健康码绿码或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作为入职标准?
 
答:除特殊单位(如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其他单位不可以。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接种新冠疫苗作为入职标准?
 
答:除冷链物流、海关边检等重点行业,需要根据国家政策确定,对于普通行业或岗位,用人单位不可以将接种新冠疫苗作为入职标准。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招聘录用染过新冠肺炎或曾确诊为无症状感染的劳动者?
 
答:不可以,该行为涉嫌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4.劳动者入职时隐瞒自己是新冠阳性患者,是否属于欺诈?用人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答:2023年1月8日前,因疫情防控规定,需要隔离管控,员工故意隐瞒自己阳性,入职后给公司及同事的人身或财产等造成损失的,则可能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1月8日后,因不再强制实行隔离措施,故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安排
 

 
1.劳动者是否可以因担心被感染,拒绝到岗工作?
 
答:不可以。
 
劳动者担心被感染,可申请居家办公或申请事假、休年休假或调休。未经公司许可,劳动者不可自行居家,否则公司可依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处理。
 
2.无症状感染者是否可以到岗上班?
 
答:确有需要的,可做好个人防护,可继续在岗。
 
3.因疫情需要,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劳动者超时长加班?
 
答:可以,但孕期、哺乳期女职工需要特殊保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居家远程办公?
 
答:可以
 
5.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企业如何处理?
 
答: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员工已无年休假额度可协商采用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先休后补。后补期间要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一天。